2016年3月1日 星期二

社區機電設備介紹

社區機電設備介紹
壹、系統說明:
一、照明系統:
  1. 照明(公共梯間、防空避難室、大樓死角)。
  2. 指示(緊急出口指示、逃生門)。
二、給排水系統:
  1. 揚水由地下室下水池藉由揚水馬達打至屋頂上水塔。
  2. 污水將家庭馬桶排出之污水集中至地下室處理後,藉由污水馬達排放至大樓外。
  3. 廢水將車首流下之雨水(或家庭廢水)集中至地下室處理後,藉由廢水馬達排放至大樓外。
三、發電系統:
  1. 控制發電機啟動及停止(視台電停電與復電狀況)之控制單元。
  2. 發電機總成。
四、消防系統:
  1. 受信機-監控火警警報迴路之機器,一般位於管理室。
  2. 泡沫機組-供應地下室泡沫滅火設備之機組,位於地下室。
  3. 排煙-位於各梯間,用於排出火警濃煙及導入新鮮空氣。
  4. 灑水機組-供應11樓以上任戶室內灑水之機組,位於地下室。
  5. 廣播-一般位於管理室,各喇叭位於公共區域(或室內),用於緊急事件通報。
  6. 消防栓-位於各梯間及地下室,供應消防水。
  7. 消防機組-供應消防栓滅火設備之機組,位於地下室。
  8. 緊急照明設備。
  9. 警報設備。
五、弱電系統:
  1. 對講機。
  2. 電話機。
  3. 監控設備。
  4. 防盜設備。
  5. 車道紅綠燈設備。
六、升降設備:
  1. 電梯。
  2. 機械停車設備。



貳、分析公共用電的節約【契約容量低】
一、公共用電的定義:
  廣意的說,所有住宅大門以外的設備及照明都是公共用電的範圍。
二、電的種類:
  台灣電力公司供應的種類相當多,住戶私人的就是屬於「低壓表燈用電」,而公寓大廈的公共用電大多屬於【低壓契約用電】,簡介如下:


低壓表燈用電
低壓契約用電
裝置契約
0
至少10KW
尖峰用電超過
裝置契約時罰款
2-3倍之基本電費
基本電費
0
1KW168-228
每度電費
2-3.3
1.37-1.65
優點
初設成本低
使用成本低

三、由此可知,如果公共用電是採用契約用電,請查查看您的裝置契約值是不是高於尖峰用電值20%以上,如果高於20%以上,請考慮降低契約裝置容量(此項申請台電不收費)。

參、公共用電的節約【功率因數的調整】
一、契約用電除了計算電費外,台電也會計算「功率因數」。
二、功率因數定:無效電力的損失的計算值,一般以功率因數調整器調整。
三、功率因數<PE>理想值為1,台電標準為80%,每低1%電費罰款千分之三,每高1%電費打折千分之一點五。
四、改善方案:請注意電費通知單中的功率因數,如果太低,請修理相關設備。

肆、相關法令抄錄如下: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規定:
1.    為加強建築物昇降設備之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
2.    建築物昇降設備之安裝、使用管理、檢查及維護保養。
3.    本辦法所稱昇降設備為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類似之昇降設備。
4.    本辦法用語定義如後:(1)管理人:係指建築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或授權管理之人。(2)昇降設備專業廠商(以下簡稱專業廠商):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從事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並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3)專業技術人員:係指受聘於專業廠商,擔任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人員。(5)檢查機關: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得接受委託執行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業務之機構。
5.    昇降設備安裝完成後,非經竣工檢查合格,不得使用。
前項竣工檢查,主管機關應於核發建築物或雜項工作使用執照時併同辦理,或指定檢查機關為之。經檢查通過者,由主管機關核發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並註明使用期限為一年。
使用許可證應妥善張貼於昇降設備出入口處前壁板之上方顯眼處所。第二項使用許可證格式另訂之。
6.    昇降設備管理人應委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保持性能正常。管理人應於使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向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申請年度安全檢查。
管理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年度安全檢查者,當地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補行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停止其昇降設備之使用。
7.    專業廠商從事昇降設備之維護保養時,應指派專業技術人員為之。
8.    昇降設備平時之維護保養,應由專業技術人員依一般維護之作業程序按月實施並作成記錄表一式二份,並應簽章及填註其證照號碼,由管理人及專業廠商各執一份,以備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核考。
9.    昇降設備之年度安全檢查項目如後:(1)昇降設備是否責由管理人負責管理。(2)是否委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3)是否由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維護保養。(4)是否依第十九條之規定實施平時之維護保護並作成紀錄。(5)是否已作成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6)昇降設備運轉是否一切完全正常。
10.昇降設備之年度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受理者,檢查機構應指派檢查員檢查。指派之檢查員,不得為受檢昇降設備維護保養專業廠商之從事人員。昇降設備檢查通過者,檢查表經檢查員簽證後,應於五日內送交檢查機構,由檢查機構代為核發使用許可證。
11.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有遺失或毀損時,應由管理人填具申請書向發證機關(構)申請補發或換發。
12.檢查員對於昇降設備不合格者,應即報告檢查機構。檢查機構接獲申報後應通知管理人限期改善完畢,逾期未改善者轉報主管機關查明處理。檢查員發現昇降設備有立即發生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應即報告管理人停止使用。並以最速方法報告主管機關處理。


二、依建築法第77條規定:
  1.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為有必要時亦同。
第三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1. 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並停止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防水避難設施合法使用或構造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四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內容不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移送各該主管機關依法懲處。



※備註:詳細條文請參閱頒佈的建築法,並以新頒佈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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