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輝官隱社區自行車管理辦法
第一條
依據
【房屋及汽車停車位預定買賣契約書】及【機車停車約定專用協議書】之約定。維護全體汽、機車停車位所有人之權益及使用安全,特依本社區住戶規約(以下稱規章)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訂定基礎
ㄧ、因應社區自行車數量日益增多,造成停放空間與安全問題衝突。
ㄧ、本社區地下室停車空間各樓層車道或坡道距離短窄,為避免車輛爭道。
二、維護自行車使用人(成人及幼童)及汽、機車使用人兩造間之行車安全。
三、未來自行車數量增多時所延伸之安全問題。
四、自行車進出電梯會降低人員乘載率同時增加電梯車廂碰撞損壞機率。
五、自行車不屬第一條約定協議內容。
六、本辦法訂定以適法性為最優先原則、次優先為安全性、前兩原則確立之下以住
戶方便性為原則。
七、本辦法除汽、機車以外之一切車輛如滑板車及幼兒三輪車、學步車等...皆適用。
第三條
管理機構
本辦法之管理機構為依住戶規約第五條組成之管理委員會(以下稱管委會)或經管
委會決議以書面授權之管理服務人。
第四條 自行車停放
ㄧ、依社區管理委員會指定區域停放。
二、不得違反第一條所訂之協議,停放地下室停車空間(共有部分),以維汽、機車
行車安全。
三、自行車須整齊停放且自行上鎖。
四、管理委員會不負責車輛保管責任。
五、自行車停放區域詳如平面圖(附件ㄧ)。
第五條 罰則
ㄧ、自行車使用人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即違反第一條規定者),管委會得以書面
限期改善。
二、限期未改善者,如發生交通事故,概依現行法令報警處理。自行車使用人或連
帶責任人並應負擔損害賠償。前項連帶責任人如使用人為未成年者由法定代理
人負連帶責任。使用人為租用人、借用人者,應由所有人負連帶責任,使用者
為受僱人者,應由僱用人負連帶責任。
第五條 附則
ㄧ、本辦法經管委會決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之,修訂時亦同。
三輝官隱社區管理委員會 訂定
公佈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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