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供全體住戶舒適的環境空間,特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保護法」「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及「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訂定本「社區寵物管理辦法」,全體住戶均應遵守,以期發揮監督功能,並作為管理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二、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之人。
三、具攻擊性寵物:23公斤以上或具攻擊性品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
第三條
本辦法規範之目標為社區安寧、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凡居住於本社區之住戶有違背本辦法者,需負處罰責任。
第二章 管理原則
第四條
本社區公共區域(設備)為所有住戶所共同擁有,每位住戶均有盡善良維護之義務,飼主於管領寵物時應注意下列原則:
ㄧ、社區住戶飼養寵物應依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辦理寵物登記並檢具寵物登記
證明至委員會管理櫃檯辦理登記,未登記之寵物依動物保護法第三十ㄧ
條報請主管機關處罰。
一、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之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搭乘電梯或於社區公共區域範圍內需將寵物(犬隻)戴上口罩。
二、飼主於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本項所稱適當防護措施,係指伴同之人應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寵物或以箱、籠攜之)。
三、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外,應加戴口罩作為防護措施。住戶如違反本項規定,經反應糾正未見成效時,依本辦法第九條處理之。
四、針對寵物「狗」之管理,住戶應配合環保局推廣「溜狗繫狗鍊、隨手清狗便」之要求辦理,如有放任寵物為隨地大小便不處理,於公共場所清洗寵物而造成髒亂,隨地踐踏社區內花草樹木等,違者依環保局之規定報處之。
五、飼主如因飼養寵物不善,致有破壞本社區公共環境衛生,或散發異味影響全體住戶居住品質時,經反應糾正未見成效時,依本辦法第九條處理之。
第五條
若寵物因擁有者(主人)飼養不當,造成人員傷害與當事人無法和解時,則移送警察機關處理之。
第六條
本社區之住戶因寵物擁有者(主人)飼養不當,而影響社區安寧或有擾鄰情事,經反應糾正未見成效時,依本辦法第九條處理之。
第七條
當違背本辦法之住戶遭受處罰時,如有異議得向管委會委員申訴,並交委員會處理之。
第八條
飼養寵物之住戶,拒絕履行應盡責任時,委員會得逕行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寵物擁有者名單及違規情事依法處理。
第三章 罰責
第九條
罰則: 管理中心接到違規通報應派人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勸導立即改善者,登記其違規事實備查,不予處罰。
二、不服糾正又不改善者,報請地方主管機關依據本管理辦法第一條之相關法令辦理。
第四章 附則
本管理辦法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後生效,修正時亦同,並於公布日施行。
主 任 委員: 事務委員:
副主任委員: 事務委員:
財 務 委員:
三輝官隱社區管理委員會 制定
公佈日期: 98年 5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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