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依據
法定使用區分加強本社區地下停車場之管理。維護住戶及行車安全,特依本社區住戶規約(以下稱規章)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管理機構
本辦法之管理機構為依住戶規約第五條組成之管理委員會(以下稱管委會)或經
管委會決議以書面授權之管理服務人。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車位所有人: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車位使用人:指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
車輛號碼:指汽、機車,行車執照登載之牌照號碼。
登記位置:汽車依據【房屋及汽車停車位預定買賣契約書】使用其約定專用部分。
機車依據【機車停車約定專用協議書】使用之規定。
第四條 使用區分
ㄧ、地下一層為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汽車停車位8部、機車停車位56部)。
二、地下二層為停車空間(汽車停車位20部)。
三、地下三層為停車空間(汽車停車位21部)。
第五條 車位管理
ㄧ、本停車場採車輛號碼登記制進出及停放。ㄧ車位登記ㄧ車輛號碼。
二、本停車場之汽、機車,車位所有人須向本社區管理中心登記車輛號碼、車型、聯絡方式(包含所有權人、使用人之聯絡電話、手機號碼)等,並應維持住戶公平權益,一個汽車位只供停放一部汽車。一個機車位只供一部機車停放。
三、車位如有異動則應即時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資料登記。
前項申請程序應由新車位所有人或租用人憑權狀影本、買賣(租賃)契約、
費用繳清證明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資料登記。
四、本停車場之車輛須憑管委會之通行證始准進入,汽車車位每一車位發給一張通行證,機車不發給通行證。
五、前項汽、機車應依登記位置停放,如有未依專用位置停放或無證擅自闖入停放及社區住戶未經車位所有人同意擅自放行外車進入停放時,管理人員得依法報警處理。
六、本停車場之汽車停車位不得停放除汽車以外之任何物品,以維停車場之公共
安全及整潔。
七、本停車場機車依使用執造核准之地下一層機車停放區停放,不得停放其他樓層、以維停車場之公共安全及空氣品質。
八、住戶對於專用部份、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份之使用方式有違反使用執照及規約之規定時,應予制止,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要求其回復原狀。
第六條 管理費用
為執行本停車場之各項管理、維護工作,管理機構得向車位所有人或使
用人收取管理費,依社區管理委員會通過之金額及繳費之方式繳交。
第七條 車位移轉及出租
ㄧ、依據本社區住戶規約規定,本社區地下停車場之車位不得轉售於本社區以外
之人員停放車輛。
二、車位所有人不得提供磁卡及遙控器予非社區住戶使用,車位使用人應遵守社
區規約及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進出社區應聽從管理人員指示。
三、為保障車位所有人之權益,停放車輛勿超出格線及佔用他人車位。
四、不得將遙控器、磁卡或停車證暫借他人使用,以免出入管制電腦登載不實。
五、磁卡及遙控器之使用依據社區門禁遙控器與磁卡使用管理辦法。
第八條 汽車進出管制
ㄧ、已登記號碼車輛在遙控器號碼與車位號碼吻合時得自由進出本停車場但請注
意避免有心人士跟車進入。
二、未登記號碼車輛欲進入停車場應停車接受管理人員核對身分。
三、未登記號碼車輛私自進入停車場,其使用之磁卡或遙控器管理人員應立即消
磁禁止駛離停車場後報警處理。
第九條 機車進出管制
ㄧ、機車依據【機車停車約定專用協議書】使用之規定,採總量管制。
第十條 使用守則
為維護本停車場之停車秩序及安全,車位使用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停車位不得作停車以外之使用,緊急避難不在此限。
二、禁止於停車場內洗車、私自安裝放置物品或丟棄垃圾,以維環境整潔。
三、車輛若未定位停放或阻塞通道,導致車輛受損,應自行負責,並賠償第三人
之損失。
四、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品(如易燃物、爆炸物等),如有可疑情形,管理人員經徵得管委會主任委員同意後,得予以實施檢查。
五、車輛故障修護人員應由車主陪同向管理機構換證登記後,始准進入。
六、車輛遇有故障,應先推離通道,以免妨礙通行;如有引擎起火現象,應立即通知管理人員。
七、通行證應貼於車前玻璃右上方,以利通行之管理。
八、管理委員會不負責車輛保管責任,請住戶自行注意車輛及車內物品安全。
九、車輛行進請依停車場車輛行進動線指示通行,行進間並請注意行車安全,如發生交通事故,概依現行法令報警處理。
十、本社區之停車位除車主、司機及管理服務人員外,嚴禁他人於停車場內滯留兒童不得單獨出入停車場,如為車主或駕駛人之眷屬,應由駕駛人帶領出入以免發生危險。
第十一條 罰則
車位使用人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者,管委會得以書面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管委會得代為改善並限制其使用權利,使用人或連帶責任人並應負擔損害賠償。前項連帶責任人如使用人為未成年者由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使用人為租用人、借用人者,應由所有人負連帶責任,使用者為受僱人者,應由僱用人負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附則
本辦法經管委會決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之,修訂時亦同。
三輝官隱社區委員會
制定
公佈日期:98 年9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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